站内
  • 站内

当前位置:

眉山新闻网

>

新闻

>

眉山新闻

商家销售侵权酒被诉 诉前行政调解“言和”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8-08-23 09:37:08      

责任编辑:赵娜娜


  商家销售侵权酒被诉 诉前行政调解“言和”

  刘长宇 李建文 眉山网记者 孟飞

  调解现场。.jpg

调解现场。

  店内销售的8瓶侵权白酒被查被罚,还要赔偿7.6万元,这对彭山区凤鸣街道某超市老板肖某来说实在难以接受。被侵权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7.6万元合情合理。

  该案适用于诉前行政调解。随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眉山市工商局进行诉前行政调解。经前期充分地沟通,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8月21日,市工商局就该商标侵权案公开进行了诉前行政调解。经多方努力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成功调解,标志着我市首例商标侵权案诉前行政调解获得成功,也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联动的工作机制,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打下了基础。

  回顾

  商家销售侵权酒被诉

  要求经济赔偿7.6万元

  今年1月9日,彭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在凤鸣街道某超市现场查获疑似假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和“国窖1573”白酒共8瓶。经鉴定,此次查获的8瓶白酒均非泸州老窖公司出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对于销售侵权商品一事,超市老板肖某感到特别委屈,她认为“酒是朋友送的,自己并不知情是假酒”。虽然如此,但销售侵权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彭山区工商局依法对侵权商品进行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

  商品没收,商家被罚,但此事并未结束。5月31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侵权当事人彭山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7.6万元,并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酒被没收,也罚款了,还要赔偿这么多钱!”肖某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高额赔偿实在难以接受。被侵权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7.6万元合情合理。

  困难

  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

  经济赔偿难达成一致

  “诉讼增加了当事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不利于当事双方化解矛盾纠纷。”对此,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适用于诉前行政调解的相关规定。随后,该院将案件委派市工商局进行诉前行政调解。

  随即两单位组成联合调解小组着手准备调解工作。“该案调解的最大难度就是赔偿金额方面。”参与此次调解工作的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刘长宇说。为此,调解员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详究案情、商讨方案,力求调解获得圆满成功。

  刘长宇说,第一次前往彭山当面与侵权方当事人沟通时,对方以经济困难,非主观故意等理由,拒绝经济赔偿仅赔礼道歉。为了促进调解进程,调解员与泸州老窖方面电话沟通,是否能看在客观因素上降低赔偿金额。

  经过反复沟通,泸州老窖方面也提出在赔付金额上可以适当降低。调解终于有了进展,调解员又前往彭山与侵权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侵权方当事人的态度还是非常强硬,表示可以赔礼道歉但拒绝经济赔偿。

  成功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侵权方赔偿酒厂撤诉

  双方的沟通还是有一定成效。随后,经过充分准备,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市工商局依法书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通知书》,并于8月21日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彭山某超市商标侵权案公开进行了诉前行政调解。

  在双方首度见面调解时,双方的调解并不顺畅。泸州老窖方面提出赔偿3.5万元,但侵权当事人依然以老一套说辞拒绝。对此,调解员反复讲政策,做思想工作,侵权当事人勉强同意经济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1万元。

  双方对赔付金额仍未达成一致,如何促成此次调解的成功?为了化解双方分歧,尽力促成和解,调解员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讲政策,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沟通下,双方互相谅解并作出让步。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侵权当事人就侵权行为进行当面致歉,并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则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诉讼请求。

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蜀ICP备09029749号-1 眉公网备:5114000200001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川)字第115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敬请告知!网友在本站发布的信息与本站无关或者不代表本站观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80003 联系电话:38166855 邮箱:msxwwb@163.com

川网公安备 51140202000199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