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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伤赔偿案受到央视关注

新闻来源:眉山网      

更新时间:2016-03-18 1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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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非衔接” 百姓维权的利器
 


史某的工伤赔偿案受到央视关注。(电视画面截图)
 
马颖玲 钱慧 眉山网记者 廖文凯 潘杰 文/图
 
洪雅县人民法院进驻调解室审结一起纠缠近3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全国“两会”期间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小撒探会”栏目报道后引起热议,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的肯定性批示。
 
上班被送医院
 
两份诊断惹纷争
 
史某是某公司一名瓷砖打包工。2013年7月11日上午,史某在手动打包车间工作时突发腰痛,被送往洪雅县第二人民医院(下称“二医院”),诊断为骨质增生,未发现明显骨折, 医生建议其转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次日,史某又经洪雅县人民医院(下称“人民医院”)CT诊断为“腰一椎体前中段骨折”。
 
该公司以二医院诊断报告为凭据,认为史某被送往医院时仅是骨质增生,属“病”而非“伤”,仅支付当天医药费,拒绝为其进行后续治疗或赔偿。史某回家后自行采草药敷月余。
 
纠缠两年有余
 
诉至法院讨说法
 
史某家境贫困,两个儿子一个患病、一个尚在读书。事后,史某找到该公司给说法,公司建议其进行工伤鉴定。
 
2014年1月15日,史某拿到眉山市社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裁定书,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坡区法院驳回该公司请求,认定工伤成立。同年12月31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史某9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该公司再次对此提出质疑,遂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最终将史某的伤残等级确定为八级。除之前检查出的腰一椎轻微压缩性骨折,史某的胸十二椎也存在压缩性骨折,依据这项结论,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史某各项费用13.82万元。
 
该公司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扩大鉴定范围为由,向洪雅县法院提起诉讼。几天后,史某也向洪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和二医院共同赔偿44.6万元。
 
诉讼辅导释疑
 
诉前调解平干戈
 
洪雅县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面对情绪激动的史某,法官首先对其进行诉讼辅导,在告知其纠纷解决方式后,史某表示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并选择由进驻调解室的律师调解员祁明忠进行调解。
 
因史某的问题涉及专业医学,进驻洪雅法院的卫生调解组织首先对其进行解释:该公司采信二医院或人民医院的报告是其权限,二医院对其疾病、诊断、治疗均符合医疗程序,二医院在这方面无过错,也未对史某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延误治疗。史某考虑后放弃对二医院的诉讼。
 
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该公司认可史某为工伤,但只能接受第一次鉴定的九级,而史某坚持要20万元赔偿。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欢而散。
 
祁明忠认为首次调解虽然失败,但双方态度较好,有调解成功的可能。调解结束后,祁明忠找到史某为其算细账析利弊,史某接受并同意按八级伤残计赔,但要求加付2.2万元作为他两年半来为此奔波的补偿。
 
祁明忠与该公司沟通,公司同意补偿但不接受2.2万元。祁明忠多方给史某做工作,史某答应第二次调解。最终确定由该公司赔偿史某13.98万元。当庭兑付后,此案圆满结案。
 
多元化解纠纷
 
“诉非衔接”显成效
 
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指出,眉山法院诉讼辅导着眼司法为民便利设计,在全国先行先做,“诉非衔接”是四川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一种体现,叫作“请进来”和“走出去”。“请进来”就是法院把现在多元化的调解组织请到法院来做调解,这些组织可以是法院接受法院的委托或者接受当事人的选择来开展调解;“走出去”就是到矛盾纠纷比较多的地方设立法官工作室,起到和当地调解组织的沟通作用,同时培养行业性调解组织。眉山在这方面有很好的实践,四川有广泛的基础,省高院已向省人大提出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地方性立法的建议,省人大正在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之所以强调要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基于四个方面:一是基于新的矛盾纠纷解决理念,这个理念就是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制保障,这个新的纠纷解决理念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二是从现实生活来看,当前我们国家进入矛盾多发期,大量的社会矛盾,更多的是群众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比如说民事家庭纠纷、婚姻纠纷、父母子女赡养抚养纠纷,还有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这些纠纷的大量出现需要及时合理解决,而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便于化解这些大量的民间矛盾;三是从中国的传统来看,历来有“和为贵”和“无讼”的理念,通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符合国家传统;四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两方面优势,一方面是群众自治优势,另一方面是司法保障司法确认优势,又赋予强制力,将国家强制力、司法保障同群众自治、基层治理有机结合,形成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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